3.1監理工程師
一、 監理工程師的執業特點
概念: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專業人員。
由于建設監理業務是工程管理服務,是涉及多學科、多專業的技術、經濟、管理等知識的系統工程,執業資格條件要求較高。因此,監理工作需要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來承擔。監理工程師不僅要有理論知識,熟悉設計、施工、管理,還要有組織、協調能力,更重要的是應掌握并應用合同、經濟、法律知識,具有復合型的知識結構。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統稱為監理員。在監理工作中,監理員與監理工程師的區別主要在于監理工程師具有相應崗位責任的簽字權,而監理員沒有相應崗位的簽字權。
二、 監理工程師的素質
(一) 較高的專業學歷和復合型的知識結構
至少應掌握一種專業理論知識。至少應具有工程類大專以上學歷,并應了解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熟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成為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持續保持較高的知識水準。
(二) 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三) 良好的品德
1、 熱愛本職工作
2、 具有科學的工作態度
3、 具有廉潔奉公、為人正直、辦事公道的高尚情操
4、 能夠聽取不同方面的意見,冷靜分析問題
(四) 健康的體魄和充沛的精力
我國對年滿65周歲的監理工程師不再進行注冊。
三、 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
1、 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 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 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 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 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 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生產廠家和施工方法。
7、 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 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 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四、 FIDIC道德準則
(一) 對社會和職業的責任
(二) 能力
(三) 正直性
(四) 公正性
(五) 對他人的公正
五、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一) 違法行為
(二) 違約行為
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失,違反了合同約定,其行為將被視為監理企業違約,有監理企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監理企業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后,有權在企業內部向有相應過失行為的建立工程師追償部分損失。
(三) 安全生產責任
3.2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注冊和繼續教育
一、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
實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一制度的意義在于:1、促進監理人員努力鉆研監理業務,提高業務水平2、統一監理工程師的業務能力標準3、有利于公正地確定監理人員是否具備監理工程師的資格4、合理建立監理人才庫5、便于同國際接軌,開拓國際工程監理市場。
(二)報考監理工程師的條件
1、 具有一定的專業學歷
2、 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三)考試內容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工程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控制、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涉及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和實務技能。
(四) 考試方法和管理
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時間、閉卷考試、分科記分、統一錄取標準的辦法,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對考試合格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即成為監理工程師。
二、監理工程師注冊
根據注冊內容的不同分為三種形式,即初始注冊、續期注冊和變更注冊。
監利工程師只能在一家企業、按照專業類別注冊。
三、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繼續教育
3.3工程監理企業
一、工程監理企業的分類
(一)按企業組織形式分
(二)按隸屬關系分
(三)按工程類別分
(四)按資質等級分
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構成要術
1、 監理人員素質
2、 專業配套能力
、 3、工程監理企業的技術裝備
4、工程監理管理水平
5、工程監理企業的經歷和成效
3.4工程監理企業經營及管理
一、工程監理企業經營活動基本準則
1、守法
2、誠信
3、公正
4、科學
二、工程監理企業的企業管理
1、基本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3、市場開發
4、工程監理計費方法
(1)按建設工程投資的百分比計算法
(2)工資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費用計算法
(3)按時計算法
(4)固定價格計算法
5、工程監理企業在競爭承攬監理業務中應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