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設工程監理的基本概念
(一)定義
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1、 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
是工程監理企業。
不同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其行為主體是政府部門,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行政性的監督管理,它的任務、職責、內容不同于建設監理。
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也不能視為建設工程監理。
2、 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前提
是建設單位的委托與授權。
3、 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
包括工程建設文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
4、 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
(1) 工程范圍
1)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 利用國外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 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其他工程
(2) 階段范圍
建設工程監理可以適用于工程建設投資決策階段和實施階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階段。
(二)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1、 服務性
2、 科學性
3、 公正性
4、 獨立性
(三)建設工程監理的作用
1、 有利于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
2、 有利于規范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建設行為
3、 有利于促使承建單位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4、 有利于實現建設工程投資效益最大化
1.2建設工程的形成和發展
(一)國外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
建設監理制度的起源,發生在16世紀的歐洲,隨著社會對房屋建造技術的要求不斷提高,傳統的建筑業開始出現專業化的分工,社會對建設監理的需求逐漸產生,18世紀60年代的英國產業革命,大大促進了整個歐洲大陸工業化的發展進程。
二戰以后歐美在恢復建設加快了速度,20世紀50年代末期開始由于科學技術、工業和國防建設的發展以及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需要建設一些大型、巨型工程,如航天工程、大型水電工程、核電站、大型鋼鐵企業、石油化工企業和新型城市建設等。在工程的建設施工階段,還要進行全面的監理,這樣建設工程監理就逐步貫穿于建設活動的全過程。
隨著建設監理需求的發展,西方工業發達國家把建設監理逐步推入法律化、制度化、程序軌道化,20世紀80年代在國際上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開始效仿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本國實際確立或引進社會監理機制,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
(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
我國的工程建設監理制自1988年推行以來,大致經過了三個階段:
1、 工程監理試點階段(1988-1993)
2、 工程監理穩步推行階段(1993-1995)
3、 工程監理全面推行階段(1996年至今)
(三)我國現階段建設工程監理的特點
1、建設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具有單一性
2、建設工程監理制屬于強制推行的制度
3、建設工程監理具有監督功能
4、市場準入的雙重控制
(四)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趨勢
1、加強法制建設,走法制化的道路
2、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向全方位、全過程監理發展
3、適應市場需求,優化工程監理企業結構
4、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5、與國際慣例接軌,走向世界
1.3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制度
(一) 與建設工程監理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
1、 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 行政法規
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3、 部門規章
1)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二)與建設工程監理有關的管理制度
1、項目法人責任制
2、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從業資格與資質制
4、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
5、建設工程監理制
6、合同管理制
7、安全生產責任制
8、工程質量責任制
9、工程質量保修制
10、工程竣工驗收制
11、建設工程質量備案制
12、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13、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
14、工程設計審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