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通網
gctong.com
一、建設工程監理制產生的背景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產生
從新中國成立直至20世紀80年代,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基本上是由國家統一安排計劃(包括具體的項目計劃),由國家統一財政撥款。當時,我國建設工程的管理基本上采用兩種形式:對于一般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自己組成籌建機構,自行管理;對于重大建設工程,則從與該工程相關的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工程建設指揮部,由指揮部進行管理。其弊端是建設工程管理的知識和經驗只能在工作實踐中摸索,不能承襲升華,用來指導今后的工程建設,教訓卻不斷重復發生。投資“三超”(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工期延長的現象較為普遍。
80年代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國務院決定在基本建設和建筑業領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資有償使用(即“撥改貸” )、投資包干責任制、投資主體多元化、工程招標投標制等。
在此基礎上,建設部于1988年發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建立建設監理制度。建設監理制作為工程建設領域的一項改革舉措,旨在改變陳舊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建設監理機構,協助建設單位作好項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益。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