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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國土資規〔2016〕1號
各市、縣(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改進我區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切實提高審批效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改進用地審查報批流程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桂政發〔2015〕28號)要求,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審批不再列入我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轉為政府內部審批管理。今后,報自治區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設用地申請材料不再通過我廳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改由廳直接受理。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審批的時限要求執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涉及疑難問題的用地報件,根據“審管分離”的精神,將轉由廳相關業務處室研究確定后再繼續辦理(具體辦理流程詳見附件1)。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將在用地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在廳門戶網站主動依法依規公開用地批復文件等相關信息,各地可根據需要領取用地批復文件。
二、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報批材料
(一)報自治區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批次建設用地紙質材料分別調整為10項和6項材料(材料要求詳見附件2)。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材料需留市存檔部分分別調整為14項和10項(具體材料清單詳見附件3)。各市辦理建設用地申請報件時,必須按照建設用地報批材料要求組織材料,留市存檔部分材料必須齊全,凡留市存檔材料不齊全、應留市存檔的材料不按規定存檔的,所申報的建設用地材料視為弄虛作假,必須限時整改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需依法追究責任。
(二)改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用地請示文及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意見報告有關內容。各地可參照本通知附件4擬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請示文格式并根據實際情況編報。各市在上報自治區辦理用地申請前,要對擬申報的用地報件材料逐一進行審查,出具結論性意見,形成市局審查意見報告(具體內容要求詳見附件5),并對所出具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總責。我廳將重點對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報告進行復核性審查,對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出具的結論性意見如符合當前法律法規規定的,我廳將不再重復審查報批材料。各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用地報批材料審查工作,認真做好市本級及所轄縣(市)用地報批材料的審查,確保審查質量,從而提高審批效率。我廳將加強對各市報件材料批前、批中、批后抽查,凡發現謊報瞞報、騙取批準用地行為的,將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進一步明確建設用地審查內容和標準
今后各地呈報的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用地審查內容和標準應統一(具體要求詳見附件6)。
(一)關于合規性審查問題。
1.建設用地報批規劃審查以經依法批準的各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已經備案的規劃數據庫為依據。
2.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2〕83號)規定,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且符合同步報批的用地,規劃修改(調整)方案需經原規劃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同建設用地一并報批;規劃修改(調整)不符合與建設用地同步報批的,規劃修改(調整)方案需經原規劃批準機關或原規劃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報批建設用地。
3.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用地合規性審查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3〕89號)文件,需要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的用地,規劃局部調整方案隨建設用地材料一并報批。
以上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局部調整以及規劃數據庫變更的建設用地報批,各市、縣要在報批前將規劃修改、調整、局部調整、規劃數據庫變更材料一份(含電子數據光盤兩套)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待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核同意并在規劃數據庫完成變更后,用地報件方可受理。各市縣要及時從廳下載規劃數據庫成果,確保數據庫的統一性。
(二)關于地類審查問題。
用地報批時地類認定應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為基礎,以土地利用年度變更為依據,區分不同情形予以審查:
1.二調地類為建設用地,有合法來源的,按建設用地報批。
2.屬違法用地,二調前土地利用現狀為建設用地,且二調時地類已調繪為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經依法查處到位后,可直接辦理土地征收(征用)審批手續,但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3.二調前為非建設用地、二調后年度變更為建設用地,但沒有合法來源的,需依法查處到位后,按違法用地前原地類報批。
(三)關于耕地占補問題。
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補平衡方案必須通過廳審查合格后方可受理;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且不需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耕地占補平衡必須經市國土資源局通過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審查合格并自動生成耕地占補平衡掛鉤信息確認單后方可批準。
各地要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切實加強補充耕地質量建設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5〕13號)的規定,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四)關于辦理林地許可手續問題。
在組織建設用地報批時,由用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動告知同級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其建設用地上報材料中的土地利用類型、面積仍執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
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涉及需要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的,必須辦理林地許可手續后方可報批正式用地手續;屬批次建設用地涉及需要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的,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辦理供地手續前,應告知申請用地單位需要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也可以市、縣土地儲備機構為批次建設用地項目業主單位統一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后再依法供地。
(五)關于國有未利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或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問題。
對申報批次用地中的國有土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不應納入批次用地報批,應由用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使用。
(六)關于集體未利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問題。
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的未利用地,將集體未利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今后此類用地報批可參照自治區關于國有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規定的審批權限執行。
(七)關于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未利用地審批的問題。
按現行法律規定,屬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未利用地審批,必須在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前提下批準,否則視為非法批地。
四、進一步加強用地監督管理工作
(一)關于宅基地用地農用地轉用審批問題。
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依照相關規定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用地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批。用地批復后應在規定的10日內報我廳備案。
(二)關于建設用地審批備案問題。
1.備案的范圍:
按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含農村宅基地用地),且不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征收的用地,統一由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用地批復后的10日內上報我廳備案。
由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批次用地由我廳將轉、征信息統一備案,批復文號采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文號,各市不需再通過建設用地備案系統備案。
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國務院批準征收的用地項目部級系統已經掌握轉用及征收數據,不需要再單獨備案。
對于征、轉分離的試點,待征收、轉用審批手續全部辦理完成后再進行備案,批復文號采用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文號。
2.報廳備案材料要求:
(1)報請有審批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請示文件;
(2)用地批復文件;
(3)一書(二)三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還需提供耕地占補平衡掛鉤信息確認單,未達到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需提供市縣人民政府“旱改水”補充水田和提高耕地質量的承諾函;
(4)建設項目用地及補充耕地范圍拐點坐標(80國家大地坐標系,x坐標7位,y坐標8位),不涉及占用耕地不需補充耕地范圍坐標。
(三)其它。
1.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遠程報批系統,將原有市、縣分別直報國土資源廳的報批模式,改為由縣先上報至市國土資源局審查通過并修改完善后,電子報件由縣(市)同步報自治區和設區市建設用地報批系統進行審核的模式。
2.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將在國土資源廳遠程報批系統中增加自動核查功能,由系統自動判斷用地報件的合規性、地類上報的準確性、是否占用基本農田、用地審批范圍是否重疊等,通過系統核查的方可收件。對于已受理的用地報件,以及用地報件材料經審查需要補正或退件的,受理通知、補正或退件意見將會在國土資源廳遠程報批系統中自動顯示,各地可根據需要自行下載打印,今后廳將不再印制受理、補正或退件意見書面通知書。
3.對建設用地報件受理審查,各地要嚴格執行一個窗口受理,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責任追究制”。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審批流程圖.docx
2、報自治區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目錄.docx
3、留設區市存檔材料清單.docx
4、設區市人民政府申請建設用地請示(樣本).docx
5、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意見報告提綱(樣本).docx
6、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用地申請材料審查內容及審查標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