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管理規定
桂價費字﹝2003﹞462號
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人民防空辦公室: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管理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管理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和《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管理規定如下:
一、縣級(含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設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建設費用據實列入建設項目開發成本。如因地質條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交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建設要堅持以建為主,凡是按規定進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設的不得再收費。如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或交納易地建設費: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上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五)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少于150平方米,不利于戰時和平時使用的。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標準:
(一)十層以上或基礎埋深達三米以上的高層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等要求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應建面積每平方米收費標準為: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1500元;自治區人民防空重點城市1000元,其他縣級(含縣城)城市800元。
(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修建除前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項目總建設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具體收費標準為: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區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每平方米10元。
四、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予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項目:
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
(二)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項目:
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組織收取,收取的收入屬于預算外資金,應全額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統籌安排并專項用于易地建設人防工程,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統籌調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不得挪作他用。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從各市每年收取的易地建設費總額中集中6%,用于自治區人民防空重點項目建設和全區人民防空工程搶險維護的專項經費及補助重點人防城市人防工程建設等。
六、收費單位接到本文后應及時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亮證收費。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管理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免或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挪用、截留和改變收費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依法進行查處。
七、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