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主體工程方案比選及制約性因素分析與評價
5.1.1 主體工程方案比選分析與評價
本項目位于高新縣G321東側。項目地理位置、面積及功能定位明確,主體工程規劃設計過程中并未提出比選方案,因此本方案直接圍繞主體設計確定的建設方案進行論述。
5.1.2 制約性因素分析與評價
結合水利部《關于嚴格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審批工作的通知》(水保 〔2007〕184號),本方案水土保持制約性因素分析見表5.1-1。
表5.1-1 水土保持制約因素分析表
| 序號 | 水土保持法規定 | 本項目情況 | 相符性分析 |
| 1 | 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 本項目取土(石、料)場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 | 符合要求 |
| 2 | 第十八條規定“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 本項目所處區域不屬于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 | 符合要求 |
| 3 | 第二十條規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 本項目不屬于農林開發項目 | 符合要求 |
| 4 | 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 本項目是省級重點預防保護區,本工程按照具體情況制定并提高防治目標,優化施工工藝,盡量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控制水土流失。 | 符合要求 |
| 5 | 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 | 本工程建設控制標高盡量減少挖填。 | 符合要求 |
| 序號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 (GB50433-2008)相關強制性規定 |
本項目情況 | 相符性分析 |
| 1 | 選址(線)必須兼顧水土保持要求,應避開泥石流易發區、崩塌滑坡危險區以及引起嚴重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的地區。 | 工程區不屬于泥石流易發區、崩塌滑坡危險區以及引起嚴重水土流失和生態惡化的地區。 | 符合規范要求 |
| 2 | 選址(線)應避開全國水土保持網絡中的水土保持監測站點、重點實驗區,不得占用國家確定的水土保持長期定位觀測站。 | 項目區不屬于全國水土保持網絡中的水土保持監測站點、重點實驗區,未占用國家確定的水土保持長期定位觀測站。 | 符合規范要求 |
| 3 | 嚴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內設置取土(石、料)場。 | 本項目不涉及取土場。 | |
| 4 | 取土(石、料)場在山區、丘陵區選址,應該分析誘發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 本項目不涉及取土場。 | |
| 5 | 公路、鐵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應采用加大橋隧比例的方案,減少大填大挖。填高……。 | 工程不屬于公路、鐵路建設項目。 | |
| 6 | 涉及河道的應符合治導規劃及防洪行洪的規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設置棄土(石、渣)場。 | 本項目沒有涉及河道,沒有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設置棄土(石、渣)場。 | |
| 7 | 禁止在對重要設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布設棄土(石、渣)場。 | 本項目不涉及棄渣場。 | |
| 序號 | 水保〔2007〕184號文的相關規定 | 本項目情況 | 相符性分析 |
| 1 |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號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和淘汰類產業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不屬于淘汰和限制類產業。 |
符合批準條件 |
| 2 |
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條,在25度以上陡坡地實施的農林開發項目。 |
本項目不屬于“農林開發項目”。 |
符合批準條件 |
| 3 |
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條,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內取土、挖沙、取石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所在區域不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 |
符合批準條件 |
| 4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不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的水工程。 |
本項目不屬于“水工程”。 |
符合批準條件 |
| 5 |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有關精神,國家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應文件依據的開發利用項目。 |
本項目已獲得高新縣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能提供相應文件依據。 |
符合批準條件 |
| 6 |
分期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項目,其前期工作存在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未按期驗收的。 |
本項目為新建項目。 |
符合批準條件 |
| 7 |
同一投資主體所屬的開發建設項目,在建和生產運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未按期驗收的。 |
本項目為新建項目,無前期工程。 |
符合批準條件 |
| 8 |
處于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級區的保護區和保留區內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開發建設項目,以及對水功能二級區的飲用水源區水質有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不處于所列的區域內,而且工程建設不屬于會對水質有嚴重影響的項目。 |
符合批準條件 |
| 9 | 在華北、西北等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未通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開發建設項目。 |
本項目所在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市高新縣不屬于華北、西北等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不存在此類問題。 |
符合批準條件 |
從上表可知,本開發建設項目無限制工程建設的因素,項目可行。
項目占地類型主要為草地、林地。本項目的建設僅對項目區的土壤和自然植被造成擾動和不利影響,不會產生其它無法治理或破壞性的現象,通過采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可有效預防、治理建設期間新增水土流失,并逐步改善項目區生態環境。從水土保持角度分析,認為本項目建設不存在水土保持制約性因素,項目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