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4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7月7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藍天立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以下政府規章: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1998年6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年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1985年9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01年12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才市場管理辦法》(2007年3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1990年1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 根據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1997年12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母嬰保健管理辦法》(2001年12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 根據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14年1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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