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桂發改環資〔2011〕949號)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我區節能水平 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 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 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 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自治區、設區市、縣 (市、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機關包括發展改革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賦予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五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 1000 噸標準煤(含 1000 噸標準煤;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 500 萬千瓦時以上(含 500 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要進行節能審查。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以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耗能高排放(簡稱 “兩高”)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 5000 噸標準煤以上(含 5000 噸標準煤),或年電力消費量在 2500 萬千瓦時以上(含 2500 萬千 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 1000 噸至 5000 噸標準煤,或年電力消費量 500 萬千瓦時至 2500 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即自治區、設區市、縣(市、 區)投資主管部門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或核準的項目,以及自治區、設區市、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本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第六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 1000 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 500 萬千瓦時,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具體行業目錄執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相關行業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七條 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 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 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第八條 自治區、設區市一級負責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其節能報告由下一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報送;縣(市、區) 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其節能報告由建設單位報送。跨行政區域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報告可由項目所在地其中一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報送,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其他方節能審查機關。
第九條 需要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節能審查機關受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后,應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節能審查機關應依據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滿足本地區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等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收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 后 15 個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評審時間)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 2 年有效。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若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節能審查機關申請節能驗收。驗收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實施全區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公開,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按季度向上一級節能審查機關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對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 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 臺,在“信用中國”“信用廣西”等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以及標準指南編制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由各級節能審查機關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桂發改環資 〔2011〕949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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