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湖南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范圍和標準的通知
湘發改價服〔2016〕129號
各市州、各省直管縣發改委,司法局: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服〔2014〕2755號)要求,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包括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提供的部分律師服務和部分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價。現將湖南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范圍和標準予以公布: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部分律師服務范圍
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部分基層法律服務范圍
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三、各類執行政府指導價案件的收費標準
(一)代理刑事訴訟案件:
1、偵查階段:1000-10000元/件。
2、起訴階段:1000-10000元/件。
3、審判階段:一審:2000-20000元/件。
二審:2000-30000元/件。
4、死刑復核階段:2000-20000元/件。
5、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2000-20000元/件。
(二)代理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每個審判階段依照爭議標的,在規定的比例幅度內分段累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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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標的 |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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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 |
1500-30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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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萬元(含100萬元)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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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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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上 |
1-2% |
(三)擔任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的: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500-10000元/件
涉及財產關系的:比照第(二)類案件,每個審判階段依照爭議標的,在規定的比例幅度內分段累計收費。
(四)代理訴訟案件的申訴和執行,依照上述三種案件類型、審判階段或標的大小收費。
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情減免收費。案情復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標準以上與當事人協商收費,其中代理第(一)類案件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5倍,代理第(二)類案件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3倍。
案情復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包括:
1、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2、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案件;
3、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4、新類型案件;
5、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譯與鑒定人員參與的簡易案件除外;
6、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經委托人認可的作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四、同類型案件,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在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基礎上下浮10%。
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均不得實行風險代理。
六、其他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行為規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七、上述收費標準從2016年4月1日起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司法廳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