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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規定進行了分類:
1、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2、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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