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采取五大措施強化露天開采非金屬礦產資源管理
發表時間:2017-02-20 08:47:08 作者: 資信 來源: 本網 瀏覽: 48
為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礦山環境保護,近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明確五項具體措施,進一步強化露天開采非金屬礦產資源的管理。
一是明確采礦權新的準入條件。嚴格編制實施新一輪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在規劃中明確最低生產規模和空間布局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明確各類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水源保護區等重要生態區域禁止新設采礦權。對新礦規批復實施前的過渡期,暫停新設和出讓采礦權。
二是對已設采礦權實施分類處置。截至今年2月16日,我區仍然有效的露天開采非金屬礦山采礦權共1705個,其中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證的77個,由市、縣地方政府發證的1628個。對這些露天開采非金屬礦山要進行全面的聯合排查,不能在整改期限內達到整改要求的,可報同級人民政府實施關閉;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露天開采非金屬礦山,一律在2017年關閉退出;在新一輪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批復之前,暫停已設采礦權擴大范圍審批。
三是規范采礦權出讓論證。采礦權設置前,要充分征求環保、林業、安監、水利、旅游等部門意見。采礦權出讓相關的儲量報告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價款評估、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等前期工作經費作為采礦權出讓成本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強化政府在采礦權出讓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具備條件的市、縣,可以試點的方式開展凈采礦權出讓工作。
四是對已有礦山實施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采礦權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直接用于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用收取的土地復墾費代為復墾,并依法追究采礦權人責任。同時規定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全面改善礦區環境。
五是做好政策銜接。對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小礦及零星分散等礦產資源采礦權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中規定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礦山不超過0.2平方公里的小礦和零星分散等礦產資源采礦權,予以廢止。
編輯: 陸蕓筠 審核: 李欣松 覃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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