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
索引號:007575907-20170105-00002 文號: 發表時間: 2017-01-05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
桂國土資規〔2016〕9號
各市、縣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第68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第69號令)和《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6號)要求,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進和優化審查審批的指導思想
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為核心,以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為主要內容的現行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基礎上,重新梳理審查流程,堅持去重復審查、去捆綁審查、減少技術審查、后置耗時長難度大的要件審查,加強項目用地預審、用地審批、供地環節的相互銜接等原則,實現縮減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組卷報批工作周期,簡化報批材料,突出審查重點,適當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移審查重心和審查責任的目標。
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一)重點審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情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強化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查,建設項目必須依據規劃布局確定選址,不得隨意修改規劃。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及符合國家(包括占用基本農田情形)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的,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對修改規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說明,在用地預審階段編制規劃修改方案(包括基本農田補劃內容),并在建設用地報批前完成規劃修改聽證、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和專家論證或批復等工作。
對跨行政區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材料初審時,不得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同時提交規劃修改(調整)方案。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階段,加強對土地使用標準的審查,各市、縣在用地預審初審意見或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用地預審批復文件中,必須明確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供地政策、是否符合有關土地使用標準,以及各功能分區建設情況。
(二)簡化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等的審查。用地預審階段,不再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費用、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進行審查,相應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進行。但建設單位在用地預審申請報告中應承諾將補充耕地、征地補償、土地復墾、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三)改進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用地預審階段,不再對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是否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進行審查,不再對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審查,相應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和供地時進行。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用地預審批復文件中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查詢核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或者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等。
(四)關于組織開展項目用地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以下情形的項目需開展用地踏勘論證:一是符合條件確需占用基本農田、或線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頃以上、塊狀工程占用耕地70公頃以上的項目;二是項目用地全部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外占地面積達到20公頃以上且占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的項目(不含水庫類)。對國家和我區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用地選址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外(部分在規劃區內、部分在規劃區外的項目,按規劃區內項目辦理)且用地總面積達到10公頃以上的,應在用地預審階段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同時需要開展踏勘論證和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的建設項目,可將兩項工作合并開展,并出具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報告。
(五)適當縮少用地預審范圍。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可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三、關于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改進和優化
(一)關于報國務院批準城市用地申報要求。我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南寧、柳州、桂林三個中心城市,按照“國家批規模、控結構,地方管項目、落用地”的原則組織申報,報國務院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不再報送標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總體圖,具體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自治區審核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時進行審核。關于城市用地申報規模,根據國土資源部要求,2017年開始,每年申報規模主要以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剩余年均量為基本控制標準,并依據已批用地的實施利用情況確定申報用地規模(國土資源部監管平臺備案情況),要求前三年平均實施率達到60%,前三年平均供地率達到50%。對實施率和供地率較低的城市,相應減少申報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各市每年申報城市用地材料必須于當年3月1日前報我廳審查。
(二)關于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報批要求。組卷報批要求按照國土資規〔2016〕16號文件執行,但“一書四方案”的填寫要按照經調整后的格式填寫(詳見附件5)。
(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程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報我廳審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
四、進一步優化報自治區批準用地的審查報批
(一)調整“一書四方案”格式,按照經調整后的格式填寫(詳見附件5)。
(二)規范設區市國土資源局的審查意見報告中有關耕地占補平衡的表述,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補充耕地方案填寫情況(已補充耕地情況、補改結合補充耕地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
(三)優化單獨選址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在提交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告時,應對是否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進行說明;建設項目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按規定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登記手續,也可在建設單位說明已與礦業權人就壓礦補償問題進行了協商、用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承諾做好壓礦補償協調工作的前提下,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但在用地審批后,未簽訂補償協議、未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登記手續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五、其他相關要求
(一)強化各級審查責任。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批后,項目用地部分審查內容需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用地審批、供地環節相互關聯審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履行責任,按照“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用地報批進行真實性、規范性審查,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用地報批進行實質性、合法性審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用地報批進行復核性、形式性審查”的要求,加強審查,做到責權一致,保證審查意見真實、準確。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更新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電子報盤軟件(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下載)。廳實施建設用地報批“三級聯審”時使用更新后的用地報批電子報盤系統,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建設用地報批“三級聯審”實施前,建設用地報批使用更新后的用地報批電子報盤軟件制作電子報盤實行遠程報批。
(三)做好用地報批的銜接。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作好計劃,統籌安排,確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批及時報批。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改進和優化后的審查內容和審查要件進行報批;用地審批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改進和優化后審查內容和要件報批(含退件后重報用地)。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其他文件規定涉及與本通知改進和優化后的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批內容及要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材料清單
2.關于申請辦理**項目建設用地預審的報告
3.**市國土資源局關于**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初審意見的報告
4. **國土資源局關于**項目建設用地預審的批復
5.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
6.《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6年12月30日
瀏覽:34次
上一篇: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辦理用地劃撥手續的通知 ?
下一篇:關于印發《南寧市國土資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用地開竣工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免責聲明:文章、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0771-5883885刪除。
工程通網
工程咨詢設計行業綜合服務平臺,提供水保、能評、可研、建議書、復墾、安評、環評、地災、工程監理、測繪、檢測、方案設計、初設、施工圖、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發展規劃等咨詢設計服務。
讓天下投資項目快速順利落地!
電話
鐘經理 15807771860
Q Q
1582680976
微信
zh1582680976
郵箱
1582680976@qq.com
地址
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桂雅路11號鳳嶺·麒麟堡A單元2202、2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