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行為,維護建設單位和評估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請于2006年5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函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局)、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
聯系電話: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 (010)68502286 68502156(傳真)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 (010)66558302
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行為,維護委托單位和評估機構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質量,根據《價格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就其遭受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和規劃實施中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預防治理措施等活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為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城鎮規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確定的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第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是指由資質的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程和規范要求,收集相關資料,進行現場調查和技術分析,以及編制評估報告和組織報告評審等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屬于中介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自愿有償的原則,委托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評估機構可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收費辦法,并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城鎮規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辦法,城鎮規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辦法應根據評估區面積、規劃人口、地質環境條件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評估機構提供服務,應當符合相應規程規范的規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公平競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七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以下簡稱“地質災害評估收費”)基準價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浮動幅度為上下 20%,具體收費標準由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第八條 地質災害評估收費基準價由評估基本收費、工程規模調整系數、工程類別調整系數和地區調整系數綜合確定,其中,地質災害評估基本收費根據建設項目重要性、地質環境復雜程度、工程類別和評估級別等確定,的轉折點評估收費包括開展資料搜集、現場調查、圖件繪制、技術分析,以及評估報告的編制和評審等全部費用。
地質災害評估收費=地質災害評估收費基準價×(1±20%);
地質災害評估收費基準價=地質災害評估基本收費×工程規模調整系數×地區調整系數;
工程規模調整系數、工程類別調整系數按照本辦法附件確定;地區調整系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范圍內確定。
第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質量標準及評估級別、項目重要性、地質環境復雜程度劃分標準,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的轉折點危險性評估費用,有委托人與評估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委托合同中以專門條款確定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評估成果;評估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和國家質量標準的,應負責完善,委托方不另行支付費用。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為評估機構提供履約所必須的工作條件和資料,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評估延期或業務量增加的,評估機構可與委托方協商加收費用,因評估機構原因給原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據合同約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及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1:地質災害評估基本收費
附件2:地質災害評估收費的工程規模和工程類別調整系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