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新規范我區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價費〔2009〕437號
自治區建設廳,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
自治區建設廳《關于重新規范我區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收費有關意見的函》(桂建函〔2009〕1117號)收悉。我區自1995年制定實施白蟻防治收費政策以來,對促進我區白蟻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國務院批準《中國履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POPs公約)的實施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白蟻防治工作提出了更環保、更規范的要求,致使白蟻防治成本逐年提高。為推進白蟻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確保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 1 79號)及《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1 999〕72號令)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重新核定我區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收費。現就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白蟻防治費是指白蟻防治機構在所轄區域內按照國家或自治區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技術規程對城市新建、改建、擴建房屋進行白蟻防治時收取的費用(不包括1 5年包治期滿后舊房防治及城市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以外的其他防治)。
二、凡在我區城市范圍內申請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白蟻防治機構交納白蟻防治費。
三、白蟻防治費收費標準白蟻防治費包含人工費、材料費、管理費、1 5年回訪復查、15年期間滅治費等。收費標準按合同項目建筑面積計算:1 0層以下(含 10層、地下室)按
每平方米2.40元收取;11層以上(11層)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房屋白蟻防治質量包治期為 5年,承包范圍合同期內發生蟻害的,防治單位應無償滅治。
四、白蟻防治機構收取白蟻防治費后,應按國家或自治區規定的白蟻防治技術規程要求進行防治。
五、收費的優惠政策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敬老院、福利院及政府舉辦的以公益性為主的養老院白蟻防治費收費標準按上述收費標準的80%收取;
(二)對九年義務教育學校(不含校辦工廠、商店、職工住宅),白蟻防治費按上述收費標準的80%收取。
(三)對建筑面積達100萬平方米以上(含 100萬平方米)的城市房屋建筑項目,白蟻防治費收費標準按上述收費標準的90%收取。
(四)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以及政府開展的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涉及的白蟻防治費,另按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六、白蟻防治機構實施收費前,需按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要求,與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房屋的單位或個人簽訂白蟻防治合同,載明防治范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包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只收費不防治或不按技術規程防治以及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等行為,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各級白蟻防治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建全內部管理制度。白蟻防治費除支付人工費、材料費、管理費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20%的資金建立后備資金,用于15年回訪復查、 1 5年期間滅治等,并按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嚴格規范自身收費行為。
八、加強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白蟻防治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對執收單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法查處。
九、白蟻防治費收費屬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實施收費前必須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實行亮證收費;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收費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各級建設、房產業務主管部門及收費單位要認真做好白蟻防治收費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白蟻防治收費政策的順利實施。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 5日起執行。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于白蟻防治費收費標準的復函》(桂價涉〔1995〕01 3號)以及《關于公布我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整頓結果的通知》(桂財綜〔2007〕54號)中涉及白蟻防治收費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